
【案情簡介】
顏某在某公司任職,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后來,顏某兼職其他單位一份門房值夜班的工作。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顏某兼職的事,認為顏某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于是發出書面通知,責令顏某在一周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解除勞動合同。顏某認為自己沒有影響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一周后,公司解除了與顏某的勞動合同。顏某對公司的決定不服,申請勞動仲裁。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兼職并未影響工作公司能開除員工嗎?
顏某認為,自己在其他公司兼職并沒有影響在公司的工作,公司不應該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 顏某與公司簽訂的是全日制勞動合同,且在收到公司責令其停止兼職的通知后不予理睬,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顏某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顏某的行為確實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機構駁回了顏某的訴求,公司解除與顏某的勞動合同行為有效。
【案件評析】
兼職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在完成本職工作以外,在業余時間內,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確定員工具有兼職行為,并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從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角度考慮,“嚴重影響”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行為來綜合判斷。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對兼職行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項勞動合同解除權必不可少的程序。
從另一面講,兼職主要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對全日制勞動者是嚴格限制的。一般而言,全日制勞動者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職務。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四、單位知悉后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
該案中,顏某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兼職,雖然夜班也許不會影響白天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向顏某提出限期改正的書面要求后,顏某執意不改,因此公司解除與其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作者:倪曉敏律師,文章內容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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